学位授予法
编辑:Simone
2025-05-08 21:24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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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位授予法是国民政府教育部1935年4月颁布。1935年7月1日开始施行。共 12 条。规定学位分学士、硕士、博士三级,但特种学科得仅设二级或一级,分级细则由教育部规定。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修业期满,考试合格,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,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。获有学士学位者,曾在大学或独立学院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,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,得由该院、所提出为硕士学位候选人;硕士学位候选人经考试合格,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,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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