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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

编辑:Simone 2025-02-22 06:54:33 547 阅读

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

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对《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进行了审议,并表决通过。根据立法程序,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,该《条例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 《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和前面一审时相比有明显变化,从过去的保护与利用并重转变为保护为主、限制利用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。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居民住宅和进行房地产开发。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,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。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。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,禁止擅自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或者将外来物种引入。 该《条例》还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。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、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,应当通过招标、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经营权。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方案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、规划、建设、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相关区(市)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。经营性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。 同时,法规还对违反本《条例》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,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最高可罚2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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