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纪周受贿、玩忽职守公诉案
编辑:Simone
2025-04-23 00:30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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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为典型案例。
李纪周,1944年出生,安徽省人,文化程度大学本科,捕前系公安部原副部长、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为赖昌星等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钱财,已构成受贿罪。其滥用职权,徇私舞弊,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处,已构成滥用职权罪。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,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罚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,李纪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;鉴于其能够提供线索,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,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,有认罪悔罪表现。以受贿罪判处李纪周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;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;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。已经追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和其他财产全部上缴国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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