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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

编辑:Simone 2025-04-17 00:34:03 514 阅读

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

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》是1988年10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建设部发布,1989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13条。适用于大中城市、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。暂行规定指出:①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、畅通的要求。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,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。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。③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公共建筑必须同时配建或增建停车场。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使用。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,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。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。

2018年4月12日,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》列入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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